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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于8月1日起实施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从今年8月1日起,海关进出口货物将实行整合申报,报关单、报检单合并为一张报关单。此次整合申报项目是关检业务融合标志性的改革举措,将改变企业原有报关流程和作业模式,实现报关报检“一张大表”货物申报。



整合申报项目是关检业务融合的“第一枪”,是关检融合标志性的改革举措,因其改变了企业现有报关流程和作业模式,广大进出口企业感受最直接。经过梳理整合,原报关、报检共229个申报项目合并精简至105个,统一了国别(地区)、港口、币制等8个原报关、报检共有项的代码,其中7个采用国家标准代码或与国家标准建立对应关系。海关简化整合进口申报随附单证,将原报关、报检74项随附单据合并整合成10项,102项监管证件合并简化成64项。

现阶段海关已针对1万多家进出口企业、报关代理企业开展了业务、技术培训和相关宣传,相关信息化系统也已完成开发、改造和更新,实现“一张大表”货物申报。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英明决策。关检融合不仅体现在形式上,如联合办公、统一标识、一支队伍等,更体现在把关服务的能力和质量是否得到提升。

他说,整合申报项目作为新海关落实中央改革任务、优化营商环境、应对复杂外贸形势和服务外贸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也对接下来的一系列的关检融合举措起到引领作用。更完整的报关单数据,为接下来的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及统一现场执法奠定基础,不断完善监管与服务。


更多关检融合申报操作问答


Q:境外收发货人如无合同的贸易方式(其他进出口免费)如何填报?

A:境外收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如果确实无法获得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处填写NO,编码可空。

Q:单一窗口中的企业报检资质是需要单独备案么?

A:2018年4月20日后新注册企业是一次注册,双资质。之前的存量企业如单一资质,需要补录。查询具有双资质但申报时提示“无检验检疫无纸化权限”的,请到所属地的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备案即可。

Q:境外收发货人如无合同的贸易方式(其他进出口免费)如何填报?

A:境外收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如果确实无法获得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处填写NO,编码可空。

Q:“货物存放地点”是指报关单放行前还是放行后的地点?

A:放行前地点。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Q:境外货物存入特殊区域,境内收货人根据填制规范填区内仓储企业,境外发货人是填境外货主,还是境外货主的供应商?

A:按填制规范,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Q:境外发货人是执行合同的卖方,是否要与舱单系统的发货人一致?有可能执行合同是荷兰公司,但实际发货工厂是日本的公司。

A:境外收发货人填写签订合同的卖方或者买方,暂时未与舱单信息比对。(注:此前报关单、舱单、提单"三单一致"的传言,可以消停了。)

Q:报关申报的收发货人,该申报项与舱单收发货人代码是否必须一致?因如海运出货代单的情况下,船公司上传舱单信息内收发货人编码为货代企业编码,非实际收发货人代码,是否有影响?A:同上,境外收发货人填写签订合同的卖方或者买方,暂时未与舱单信息比对。

Q:报关申报的收发货人,该申报项与舱单收发货人代码是否必须一致?因如海运出货代单的情况下,船公司上传舱单信息内收发货人编码为货代企业编码,非实际收发货人代码,是否有影响?A:同上,境外收发货人填写签订合同的卖方或者买方,暂时未与舱单信息比对。

Q:如涉及多方贸易,假设出现提单上的shipper和申报的境外发货人不符,将有何后果?

A:还是同上,境外收发货人填写签订合同的卖方或者买方,暂时未与舱单信息比对。

Q:经停港是进入中国关境前经停的最后一个港口么?信息如何准确获知?

A:经停港是填报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港口,需要通过物流方获取。

Q:商品编码从10位增至13位,增加的3位检验检疫编码如何使用?是否海关系统直接生成?

A:8月1日正式版本上,录入10位商品编码后,系统自动匹配并显示该商品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如果一个10位编码对应多个3位检验检疫附加码及名称,需自行选择一个,系统保存3位检验检疫编码。



Q:商品编码从10位增至13位,增加的3位检验检疫编码如何使用?是否海关系统直接生成?

A:8月1日正式版本上,录入10位商品编码后,系统自动匹配并显示该商品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如果一个10位编码对应多个3位检验检疫附加码及名称,需自行选择一个,系统保存3位检验检疫编码。

Q:新增的集装箱对应项号是必填还是涉及多个集装箱才填?

A:必填!

Q:报关单上的二维码是否确认可以被识别?现有的报关单上虽然有条码但根本无法识别。

A:将来二维码可以识别,目前以条形码识别。

    (注:但是可以用微信小程序扫二维码查询状态,将于近期推出报关黑科技)

Q:包装种类申报要细致到什么程度?如半裸装货物,其他包装选项的种类和件数如何填报?

A:包装种类,要填写运输包装,如果还有其他包装,就在“其他包装”中填报。举一个例子说明,如果提单件数为六件,那么具体包装为两个木托,每个木托,有两个纸箱加上两个单独纸箱,加上两个塑料桶,另有两块支撑物,该如何录入货物包装和其他包装?运输包装这个时候报什么?如果你们运输包装报两个托,那么其他包装上就需要把纸箱、塑料桶、支撑物,特别是支撑物一定要做好申报。植物源性材料的包装,是海关最为关注的包装。

Q:出口包装是否所有的包装物都要申报,或是运输包装详细,其他包装可以笼统?

A:包装种类,要填写运输包装,如果还有其他包装,就在“其他包装”中填报。举一个例子说明,如果提单件数为六件,那么具体包装为两个木托,每个木托,有两个纸箱加上两个单独纸箱,加上两个塑料桶,另有两块支撑物,该如何录入货物包装和其他包装?运输包装这个时候报什么?如果你们运输包装报两个托,那么其他包装上就需要把纸箱、塑料桶、支撑物,特别是支撑物一定要做好申报。植物源性材料的包装,是海关最为关注的包装。

Q:报关单上的二维码是否确认可以被识别?现有的报关单上虽然有条码但根本无法识别。

A:将来二维码可以识别,目前以条形码识别。

    (注:但是可以用微信小程序扫二维码查询状态,将于近期推出报关黑科技)

Q:对于原属地报关,口岸报检的,能否都在属地统一报关和报检?具体如何操作?

A: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大方向没有变化,新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可以选择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都可以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也可以选择口岸或者属地,都没有强制要求。2017年12月28日,原质检总局就发过通知,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在口岸或者目的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各地不能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在哪个机构申报。

Q:对于出口申报,HS编码及其他不涉及检务方面的内容是否可简化?毕竟出口商检较少。

A:界面上整合后的的105项,是指的包括了检务项目的所有项目共105项。如果不涉检的,就只需要申报76项基本申报项目,全口径报检,如果涉检必须要报105项。

Q:隐藏选项是否可打印?供校对使用。

A:统会提供核对单打印功能,将版式文件中未打印出来的项目打印出来供企业核对。

Q:整合申报后报关和报检的查验怎样安排?

A:查验部门正研究一次查验的流程,确定后会正式发布。

Q:针对浦东机场口岸报关非网页版的预录要求是否与网页版一致?

A:预录入系统要求都遵循总署2018年60号和61号公告要求。

Q:针对品名预录顺序,是否不再需要涉A的品名置前?

A:现在没有要求商品的填报顺序。

Q:原报检业务委托代理报检企业申报,统一到单一窗口申报后如何操作?

A:新涉检报关单申报单位需要具备报关、报检双重资质,单一资质企业需要补录。

Q:原只有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企业,报检业务委托其他企业代理,是否现在只要报关企业补录报检信息,增加报检资质即可?所属报关员卡是否需要变更?

A:新涉检报关单的申报单位需要具备报关、报检双重资质,单一资质企业需要补录。报关员卡无新要求。

Q:境内收货人为合同执行人,对于存在代理贸易,不执行合同的情形如何申报?

A:境外收发货人应填写实际执行合同的境外卖方或者买方。

Q:检验检疫的其他申报通道是否同时关闭?检验检疫证明如何出证?

A:单一窗口已上线“电子底账申报”功能,可以满足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出证申报需求。新报关单申报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申报。

Q:哪些删改单栏目影响企业信用综合评分?

A:以稽查司发布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为准。

Q:单一窗口是否开放通关状态查询,尤其是分步骤状态?

A:单一窗口已提供状态查询功能,每个环节状态都可以查询。

Q:出口报检是否属地不再申报?统一由口岸做申报?如果需化验如何解决出口时效问题?

A: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大方向没有变化,新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可以选择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都可以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也可以选择口岸或者属地,都没有强制要求。2017年12月28日,原质检总局就发过通知,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在口岸或者目的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各地不能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在哪个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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