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即: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或者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或(票面金额)÷(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当然,也有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的情形:
1.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非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无疑是对企业是有益的,大大增加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种类,扩大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